多措并举 狠抓落实

一、及时传达,全面部署。5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接到《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司明电[2017]17号),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全区各公证处,并即刻开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制定方案,狠抓落实。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拟定工作方案,制定《关于开展全区公证质量大排查的通知》(宁司通〔2017〕67号),决定自2017年6月初开始至12月底,全区公证行业开展公证质量大排查工作。通过公证处自查与各市司法局抽查相结合,以各公证机构近5年办理的各类公证事项为基础,重点排查对上述期限内办理的民间借贷,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书、委托合同,遗嘱,继承等涉及财产数额较大的以及近年来投诉较多的公证事项。 杜绝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杜绝错假证。三、突出重点,保证实效。通知发出后,宁夏司法厅律公处迅速行动,通过电话、微信、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与各公证处主任联系,明确要求,学习文件精神不过夜,截止5月24日18:00时,全区21家公证处均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了两个”通知”精神,引导公证人员充分认清公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公证质量风险排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对照司法厅两个”通知”有关要求,抽调政治理想坚定、业务能力过硬的公证员成组成检查组,对近年来办结的民间借贷,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书、委托合同、遗嘱、继承等公证事项开始进行重点反查。四、四项举措,预防风险。各公证处就下一步如何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如何落实落细”通知”要求、如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提出了”四项举措”:一是健全完善质量风险预防机制。强化公证业务办理程序要求,通过全流程监管控制,杜绝、防范未履行公证受理、审批等程序私自出具公证书;为虚假的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公证质量等情形发生。二是健全完善公证质量控制机制。严格内部质量监控,规范审查核实、审批出证等工作流程,对疑难案件应当主动报告,重大疑难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制。三是健全完善业务质量评查机制。每月由公证员进行卷宗质量自查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及时整改,并将公证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月终绩效考核。对行动迟缓、纠错力度不大的公证人员按照考核标准进行相应处罚,对工作不到位没有按时纠错的公证员,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四是持续加大公证员队伍教育管理力度。教育引导全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坚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执业为民的理念,杜绝假证、错证现象的出现。五、全面督查,重点突出。5月23日,律公处连夜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决定自2017年5月24日至28日期间,对全区各市公证机构文件精神学习情况和两个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律公处会同自治区公证协会组成督查组24日7:00出发,对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的部分公证处学习文件情况进行暗访、督查,重点检查各公证处文件精神学习情况,全体公证人员领会文件精神以及公证处自查方案的制定,对一名落实不到位的公证处主任进行了严厉批评。同时对石嘴山市的部分公证处进行电话抽查,被抽查单位均已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部署。六、实地办公,商定新规。24日晚,督查组的人员不顾路途劳顿,现场召开工作会议,与部分业务量较大的公证处主任就目前行业所面临的严峻情况展开座谈,并一致通过,由宁夏公证协会开展对相关业务的调研工作,调研期间暂缓办理民间借贷,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书、委托合同类公证事项。待宁夏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牵头制定相应操作规范后,再行办理。目前,督查工作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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